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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标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2007-12-2016
    (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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