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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通知

2007-12-2012

    [特急] 国检照会[1999]3号

    各国驻华使、领馆、代表处,欧洲联盟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等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各国驻华使、领馆、代表处,欧洲联盟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等有关单位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1998年8月21日和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变更情况等事宜分别以国检外函[1998]129号和国检外函[1998]200号进行了通告。目前检验检疫系统的机构改革已全部完成,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已合并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200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旧证书使用的过渡期。

    二、新的检验检疫证书抬头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字样,左上方印有" "标记,对外签发时加盖出证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印章。

    三、请各国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及有关机构通知本国海关、农业、卫生、税务、银行以及贸易、运输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通关、结汇的准备工作以及及时修改合同、信用证等工作。

    四、咨询方式

    传真或电子邮件。
    传真号码:86-10-65994033
    电子信箱:xsl@ciq.gov.cn
    特此通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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